全资子公司取得母公司划转的房屋是否缴纳契税

2021-06-03 07:2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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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是还是举足轻重的,作为会计人都是需要了解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全资子公司取得母公司划转的房屋是否缴纳契税,关于这个内容,只要母公司合并后子公司是主体存续的,那么就能免征契税,具体的内容请看下文!

全资子公司取得母公司划转的房屋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母公司合并全资子公司后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免征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2号) 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也就是说,如果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国有控股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要缴纳契税.

全资子公司取得母公司划转的房屋是否缴纳契税

母公司用房地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否交契税

按最新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单从字面上理解?凡是母、子公司之间的房屋划转?是应免契税的?但很多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又提出疑问,母公司将房地产投资于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4号文中的"划转"免契税呢?我们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虽然该文截止目前也全部废止,但该文件对"母公司用房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的文件精神,应该是继续适用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土地权属转移不征契税的批复》财税[2004]143号,曾对万科投资的土地作过如下批复:"你市万科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是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全资公司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新万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所属华宇威宏地块土地使用权转移至万科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资产划转,不应征收契税"(该文有效)

《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农便函[2006]28号:第五条中规定,在契税征管中,对于同一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之间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的规定,认定为"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的划转行为",不征收契税.

全资子公司取得母公司划转的房屋是否缴纳契税就介绍到这,上文介绍了这个还是该公司控股,还是原来的公司主体存续,那么是可以免征契税的,如果是其他的情况,那么就不需要缴纳契税,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本网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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