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征税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是否可抵扣进项税

2021-06-15 10:1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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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专用缴款书是一种特殊的完税证明,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包括纸质、电子两类,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可以用于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也有真假之分.那么,代征税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是否可抵扣进项税?

代征税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是否可抵扣进项税

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境外的一家公司免费给我们提供了一批样品,报关进口时海关代征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请问我们取得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免费取得的样品如果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些用途中的其中一项,那么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反之则允许抵扣.请贵单位根据样品的用途进行具体的判断.

代征税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是否可抵扣进项税

比对不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怎么处理?

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莫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最重要.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企业可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莫急,提请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是关键.

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代征税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是否可抵扣进项税?代征税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内的应税商品只要符合抵扣的规定范围,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不过该海关专用缴款书一定要是真实的哦.好了,朋友们,本文就到这里吧,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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