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毁损进项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存货毁损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毁损,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即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毁损,作出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存货,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原材料毁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企业哪些情况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及进项税转出.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作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3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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