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有哪些基本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对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凭空而来或凭领导的"意志"而来,作为其编制依据的会计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完整的,而严格的审核正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第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这里的"法",主要指《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其他法律(如公司法)、行政法规(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各单位也应当认真执行.
第三,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这是修订后的《会计法》针对实际工作中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编制多套财务会计报告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往往存在"见什么人,说什么话"的现象,报给税务部门的是一套经营业绩较差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少纳税;报给主管部门和银行的是一套粉饰过的、业绩好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为了获得表彰、奖励和贷款;等等.以不同的依据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实际上都是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制止和惩治.
第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由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技术性和政策性都很强,内容具体,要求很细,且需要根据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要求和国家政策变化的情况等及时作出补充、完善,对这些问题无法在《会计法》中一一体现,则《会计法》授权国务院在有关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予以具体规定.
《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有哪些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会计电算化,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在会计领域中应用的简称,是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算帐、报帐,以及对会计资料进行电子化分析和利用的现代化会计手段.实现会计电算化,是现代科技发展的必然,对实现会计核算手段现代化和提高会计参与经营管理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会计资料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都是一致的,都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安全;不同点是在实现会计电算化后,会计资料是由电子计算机按照既定的程序生成.对此,《会计法》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会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要求,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和会计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前提.(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尽管一个质量可靠的会计软件可以为生成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提供前提条件,但由于技术上、设备上、操作人员水平上等方面的原因,所生成的会计资料仍有可能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导致会计资料失真、失实.所以,《会计法》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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