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下地下车位未结转完的成本如何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之前事项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在结算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6.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所述单独核算成本的停车场,或在"开发产品"下待售,或按规定作为自有固定资产核算.
计算地下车位开发成本的两种模式
关于地下车位成本核算的具体模式,尽管没有任何政策规定,但是目前实际工作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第一种
模式
按照总成本与总可售面积分摊计算地下车位成本
其计算公式为:
地下车位开发成本=开发成本发生额÷(住宅可售面积+地下车位可售面积)×地下车位可售面积
第二种
模式
把地下车位作为单独的成本核算对象,与此相关的成本费用采取直接计入与分配计入相结合方式,计算地下车位成本.
这种模式,从形式上看计算较为复杂,但是它遵循了"新成本核算制度"关于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能比较准确的反映各业态(住宅、地下车位、商业等)的开发产品成本.企业希望主管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采取此种模式.
通过上文新法下地下车位未结转完的成本如何处理,在"开发产品"下待售,或按规定作为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在操作的时候一定要仔细,作为会计人员,应努力提高自己对会计业务事项的表达和概括能力,掌握好具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各财务人员和企业经营者都应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