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1.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2.计税依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没有扣除的问题。
3.特殊规定
(1)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5)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①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1.“其他所得”的界定
(1)个人为单位或者其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报酬;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4)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2.对于“其他所得”,全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捐赠】
1.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3.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