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概念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初始取得时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入账金额,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交易费用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入职金额,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交易费用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入账金额,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交易费用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
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贷:其他货币资金等(支付的总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