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汇兑
第一单元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汇兑(★)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适用范围
(1)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3)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汇、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3.汇款回单与收账通知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4.汇兑的撤销与退汇
(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退汇
①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②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结算金额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3.使用条件
(1)前提:收付双方必须在相应的购销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主体: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款项性质
①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②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5.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单选题】: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是( )。
A、汇兑
B、汇票结算
C、委托收款
D、托收承付
【答案】 A
【解析】本题考核汇兑的概念。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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