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出票
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票据行为——出票(★★★)
1.出票包括两个行为:
(1)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
(2)交付票据。
2.出票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出票行为无效——票据无效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①票据为设权证券——区分于证权证券(股票)
②票据为提示证券——行使权力必须出示票据
③票据为交付证券——转让必须交付票据
④票据为缴回证券——权利实现时要缴回票据
2.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
3.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权利不看取得证券的原因
4.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区别于物权证券(提单)和社员权证券(股票)
5.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背书转让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
1.须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的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4.其他记载事项:记载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处理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款和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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