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承兑
【高频考点】: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票据行为——承兑(★★)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承兑行为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承兑”字样、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附条件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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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
A.承兑的内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B.附条件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C.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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