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概念(10年判断、11年单选)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3.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4.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 “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理解】票据的权利与其本身不可分割。
1.提示付款的期限
(1)
(2)逾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的追索权。
2.拒绝付款
(1)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上存在影响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付款人拒绝付款、被追索人拒绝支付票款)。
(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对符合条件的持票人,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例如,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取得(13年单选)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二)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按期提示
2.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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