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到外县开发房地产项目涉税处理

2019-06-04 15:0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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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到外县开发房地产项目涉税处理,其实这个问题就是问房地产企业异地开发如何缴税,这个应该是在应税服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具体的请看下文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的相关内容!

房地产企业到外县开发房地产项目涉税处理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可采取在应税服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方式,在应税服务发生地自行领取、开具发票并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

海南省《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一)》中“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的指引同时废止。

房地产企业筹建环节财税处理

一、筹建期间的确定

筹建期间划分以实际生产、销售、提供劳务或其他经营行为之日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至筹建期结束。

房地产企业开始经营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年度,不是营业执照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日期。

二、筹建期间开办费处理

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管理费用”核算内容可知,开办费会计处理上不再作“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

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支出发生月份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房地产企业到外县开发房地产项目涉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业务招待费标准以实际发生额60%计算,在税前扣除;企业如选择自支出发生次月起平均三年摊销筹办费的,摊销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应与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之和的60%与当年收入5‰比较,以低者作税法允许列支数额,差额部分作纳税调增处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筹建期间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处理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企业可在开始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支出发生月份次月起分3年摊销。

房地产企业到外县开发房地产项目涉税处理上文就介绍到这,这个是在应税服务地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的,至于房地产筹建环节该怎么缴税上网呢也简单介绍了,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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