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整理收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

2019-06-10 15:1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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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整理收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代垫拆迁安置支出,政府返还代垫款项并支付固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贵公司应当作为利息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规定,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土地一级整理收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哪些?

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原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各种企业债券等,不包括在国债范围之内.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所得,征收所得税.

(3)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税法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凡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补贴收入,应一律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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