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保险企业在计算扣除上述各项准备金时,凡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仍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为什么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第七款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规定了何谓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税法上一般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种形式的准备金:
1、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真实发生据实扣除;企业非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不允许扣除.而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不同企业提取的比例等各不相同,允许扣除可能会由企业会计操纵,税务人员很难判断其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2、各行业风险不同,税法难以规定各种准备金的合理提取比例,硬性统一,会导致税负不公;
3、经营风险不应由国家承担.只有在损失发生时,才可以扣除,体现了据实扣除和确定性;
4、不允许各种准备税前扣除是各国所得税法的一般做法.但位于一些有特殊风险的行业(保险,投资等),都允许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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