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业高管办理的补充保险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宁波市国税局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十一、企业只为中、高层人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税前扣除?如可以扣除,是否各按上述中、高层人员的工资总额5%在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若只为中、高层人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因此,企业为部分高管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补充保险.
小微企业税收减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 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 会计处理规定如下: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人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 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 有关应交增值税转人当期营业外收人.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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