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本公司产品的出口包装物是否缴增值税?
是征收增值税的,但税率为零,因此也可算做是不征.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只要您公司在出口时,不打印和申报报关单的出口退税联次(只打印用于报关的联次),税务部门就认同此货物为不用于出口退税的货物,海关部门也不将此出口货物的信息上传税务机关,因此,是不征增值税的.这种形式的出口货物与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是不同的,如果用于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后不申报退税,那么就按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同是出口货物他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有没有报关单的出口退税联次.
包装费和运输装卸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取得包装费和运输装卸费收入的,依法申报纳税,并根据是否是主营业务,来归类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2、支付包装费和运输装卸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抵减当期或以后纳税期间的销项税.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
3、支付包装费和运输装卸费的,没有取得专票,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认证抵扣,但可以抵减当期所得税,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
4、在销售中,属于垫付的支付包装费和运输装卸费的,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要与货物价款合并计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销售方向购货方提供的运输装卸服务,向购货方单独收取该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这样规定的"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如销售方符合兼营条件的,其收入为缴纳营业税项目,应向购货方开具服务业发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购货方应分清支付费用中的运输和装卸金额,属于运输部分的,应索取运输业发票,按规定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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