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何条件可实行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具备何条件可实行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何报税?
11月份,增值税申报表三表不用填写直接空表保存申报即可.
至于以后月度
辅导期内销项开票,当月开多少就报多少.
取得的进项发票,当月不得抵扣,应先放入表三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次月转入前期认证当期抵扣税额.
辅导期结束后,当月认证进项发票当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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