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处免税期间少计收入如何处罚?
近期有客户提出几次这个问题:2011年,辖区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了税务稽查,查出企业在2010年有少计收入情况。但,企业在2010年是属于享受免税的免税期间,这种情况下,对查出企业在2010的少计收入应如何税务处罚呢?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第三、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第四、我的观点是:新税法实施以前的外资企业有可以弥补当年税款的相关规定,但是内资明确不可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发后,没有明确对此问题的规定。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有可供弥补的亏损,真不如当年把应纳税所得额作出来弥补掉。到现在被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但不能弥补,还要补税及滞纳金、罚款,很亏呀!
后来,在去年11月份,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64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之后,我还曾对这个公告进行了解读:
1、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亏损的可以弥补了。以前不行呀!
2、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64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63条0.5-5倍罚款,64条处50000元以下罚款)
3、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4、亏损是指利润表上的亏损,但是企业所得税所允许弥补的亏损,是利润表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再减去各项扣除后的余额可能是负数,这个负数就是亏损额。(其实这是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发展的一个优惠政策)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6、注意弥补的连续性(如当地政府规定对纳税大户[超1000万]的,给予购地优惠,有一个企业极力想享受此优惠,但其有可弥补亏损,所以企业想等下一年度再弥补),各地税务机关的把握是不同的。(国税函[2008]108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也就是说预缴也可以弥补亏损!)
8、本公告所称亏损,是税务机关认可的亏损。
9、提醒大家应注意建立亏损台账
10、关于企业虚报亏损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2、今年弥补亏损应注意的事项:
一是要注意亏损弥补连续性问题,也不能放弃,也不能随意调整年度。二是企业不用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可以弥补,但是企业要注意当地税务机关是否需要出具报告等手续。三是注意预缴也可以弥补亏损。四是虚报亏损要受到处罚。五是要就纠正亏损即不用申报的错误理解。
那么,稽查出免税期的收入如何处罚?我们认为,这个问题,也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64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们认为,稽查出免税期的收入的处罚方式应与上述问题类似,应采用同种方式处理。即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仍符合免税条件的,不用补税。只对查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64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63条0.5-5倍罚款,64条处50000元以下罚款)
稽查处免税期间少计收入如何处罚?上文小编为大家介绍了这个内容是怎么处理的,关于免税期间少计收入会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处罚,从两千至五万元的罚款,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