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非营利组织可以取得免税资格?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申请所得税免税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2014版);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5.非营利组织批准设立文件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6.属于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应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7.属于非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应提供:
(1)申请前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说明(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情况等);
(2)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哪些非营利组织可以取得免税资格?上文小编介绍了这个内容是如何处理的,其中要提供什么资料也一一介绍了,大家在去税局处理之前先对照资料哦,以防浪费人力物力,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