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是自主申请吗

2019-09-07 17:1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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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是自主申请吗?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纳税信用等级的知识,欢迎阅读

纳税信用等级是自主申请吗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纳税信用等级是自主申请吗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等级分类

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信用最高,D级信用最差.[2]

等级查询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纳税信用等级是自主申请吗?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不知道大家是否还有其它疑问呢?如果你们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会计学堂在线答疑老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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