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样品的销售收入比例多少合适
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所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研发费支出占比是按三年合计发生的研发费总额与三年合计销售收入的占比来计算的.
科学是发展的重要内在推动力,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研发产生的样品销售收入如何做账的问题
企业在研发产品试生产阶段形成样品的,其销售收入应冲减研发费用.如果样品在以后年度出售,其对应的销售收入如何冲减研发费用?
答样品在以后年度出售,其对应的销售收入应冲减该项目对应的研发费用,直至冲减为0,如项目对应的研发费用已在以前年度扣除,企业应做纳税调整.
很多企业的会计处理是这样的
第一种会计处理:按用途种类归集出来,按正常的成本核算方式核算出该收入对应的成本.肯定能分离出来,如分离不出来则说明科目归集不正规,对研发费用的归集不正确,按研发成本费用相关税收管理文件对于研发费用归集不正规,核算不清楚的不得加计扣除.这样一来企业也不合算.
第二种就收入倒扣成本费用,这样操作就是收入即成本.没有利润可言.不过这样一来影响了企业加计扣除数,该项加计扣除基数减少减少加计优惠.企业更不合算.目前很多税务持第二种处理方法.税务理由也有二种,一种为税法计算不明确的按会计.会计处理为对于研发产生的样品收入应冲减研发成本.与此类同的有在建工程产生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种为样品不管是残次品还是标准品都视为材料,即然研发用的材料你出售了就等于减少了材料.
如何去证实你支持的观点是正确的呢一、样品形成收入的时候,按照正常的成本核算方法去归集样品的成本,但是此时的成本归集是滞后的,因为前期样品不确定能否对外出售,料工费全部都是作为研发支出核算的,现在可以销售了,不管怎样计算这部分的成本都是不可能是完全合理的.支持样品销售时候按照正常的方法去归集成本 实质上在结转成本的时候是要冲销部分研发支出的不过金额不是完全等于收入,一很多情况下需要倒帐二、收入完全冲销研发支出.不需要特别的去归集样品的成本.此时收入等于成本,如果销售收入大的话,甚至可能会使研发支出不够冲减的,但是这样的处理最大的缺陷就是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损失很大.此时这样的处理是模仿了试生产的处理,个人不支持,实质上大多数企业也不会这样去做.三、账务上计算样品的成本可以直接采用前述第一二种方法去处理,但是税务局在进行加计扣除的时候不应该扣除掉样品冲销的研发支出金额,而应该按照研发支出借方发生额去计算,因为不管咋样 研发支出曾经发生了这样多,不过是有了样品收入就要冲减,按照这样的逻辑是不投入样品部分的成本研发也可以成功,但是显示事实不是这样的.
研发样品的销售收入比例多少合适上文中已有了明确的答案,小编给各位分情况写出了比例,研发产生的样品销售收入如何做账问题上文中第三种但是操作起来很难,因为很多的研发都是涉及到政府的资金支持,具体如何操作大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