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第(四)款规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因此,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非营利组织,那么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投资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近期决定以购买优先股股权的方式向b公司投入500万元,同时与b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合同约定整个投资期为5年,投资期内b公司需在每年12月15日按接受投资额的2%向a公司支付利息.此外,投资期满后b公司还需向a公司偿还投资本金500万元.在投资期间a公司不参与b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在b公司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也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a公司财务人员日前询问,此项投资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的此项投资行为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一方面,a公司购买了b公司的股权,属于权益性投资的范畴,另一方面,被投资方b公司取得投资后,每年需定期向投资方a公司支付利息,也符合债权性投资的条件.对于此类混合投资业务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从a公司的情况来看,其与b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条款,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中提到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按照公告进行所得税处理.
对混合性投资业务利息收入的具体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中明确规定: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因此,a公司应在投资合同约定的每年12月15日,将当年取得的利息收入500×2%=10(万元)确认收入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b公司来说,如果与a公司约定的2%在税法规定的利率范围内,那么支付给a公司的25万元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上文介绍企业上的胡思税法的相关规定中,规定了利息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组成部分,除非是非盈利组织,不然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