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多交所得税能申请退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2005年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靖缴后,可退回.
在实务操作中,多缴税款的部分,你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将按具体情况办理退税,或者用于抵减你公司下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008年多缴的印花税,是否可以抵减2009年的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第二十三条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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