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作废流程
导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普通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普通发票(含未打印的普通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1、如果是当月作废,在开票机系统,找到开错的发票,直接作废就可以了.作废之后,收齐所有的发票联重新放入打印机打印,目地是使发票原件上印有作废两个字.
2、核销发票时,应把正数废票明细表和其他发票资料一齐打印,连同作废发票原件一起拿到税务局核销.
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后再作废;
二、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
前者比较的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
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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