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计税依据
车船使用税征税对象的计税基数.车船使用税根据车船的种类、大小,分别按辆、净吨位或载重吨位为计税标准,实行从量计征:乘人汽(电)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以辆为计税标准,机动船舶和载重汽车以净吨位为计税标准,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为计税标准.机动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每马力折合净吨位的二分之一)计算.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从事运输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但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如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载人汽车、载货汽车等)、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条的规定:"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车船使用税凭证是什么?
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是根据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机动车奈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车船税税款凭证.
办理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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