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费发票是个人名称可以税前扣除吗
首先,税法原则上要求发票抬头必须与所报销单位一致方可报销入账,如果是增值税发票,就更加严格,必须一字不差.但如果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业务,比如坐火车、飞机、住宿,就可以抬头是个人.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但是以下费用可以例外处理:
1、个人名义的住宿费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这些是发票抬头必须是个人的,可以报销,做管理费用-差旅费.
2、以个人名义办的手机话费(这些可以报销,以公司福利费的形式报销,等于员工收入了通讯补贴,涉及到个税增加)
3、以个人名义办的租金发票(这些可以报销,以公司福利费的形式报销,等于员工收入了房租补贴,涉及到个税增加)
由此可见,人身意外保险费发票是个人名称可否税前扣除就需要明确这个人身意外保险是否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如果是真实的发生在工作中,为企业工作时所购买的意外保险则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一定要出示相关的证明.
在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以个人名称开具的发票能扣税前扣除的常见情况有这几种: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2)出差交通费、住宿费:员工出差购买的飞机票、意外保险、签证费;
(3)办公通讯费:符合条件的通讯费,手机登记为员工个人,发票也开给个人;
(4)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5)企业招聘员工,聘请专家、顾问等,承担对方来回差旅费用(飞机票等是相关个人的名字,并且对方还不一定是公司的员工);
(6)企业请个人办理事项:按照合同约定个人办理事项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比如差旅费,个人取得抬头为个人名字的发票向企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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