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工人工资怎么记账
一、建筑行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计算应付工资时
借:工程施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支付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等
二、说明:建筑行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准则规定:
1、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这里所称的"职工",主要包括三类人员:
一是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二是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三是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故农民工也属于"职工"的范畴.
2、企业应当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结算、使用等情况.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设置了第5401号" 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建筑业工人工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在建筑产品的建造过程中,人工成本属于比较重要的成本项目,一般占比在总成本的30%以上,它的处理体现了多税种的交叉.
2、此处所讲的人工成本,特指施工现场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的建筑工人的活劳动,不包括组织施工生产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以及建筑公司总部管理人员的工资.
3、人工成本进入损益的方式: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账款->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成本.
4、直接用工模式下,工人与建筑企业构成劳动关系,工人的工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需要关注:劳动合同、实名制用工考勤信息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国地税合并后的社保征收体制等.
直接用工模式不涉及到增值税的抵扣问题,真实发生的工资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5、劳务派遣模式下,劳务派遣公司与建筑企业构成劳动派遣关系,工人与劳务派遣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模式下,建筑企业无需考虑被派遣员工的社保和个人所得税,工会经费等问题.
劳务派遣模式需要关注:派遣用工不得超过总用工人数的10%,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不得按照劳务分包进行税务处理(差额扣除)、2015年34号公告等.
6、总分包模式下,劳务公司(包括非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下同)与建筑企业构成总分包关系,属于劳务分包,工人与劳务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劳务分包模式下,建筑企业也无需考虑工人的社保和个人所得税,工会经费等问题.
施工过程中,根据计量结果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并取得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
(1)建筑企业所属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建筑企业所属项目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在计算应税额时差额扣除.
(3)建筑企业所属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的,取得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在计算应预缴增值税时差额扣除.
(4)建筑企业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取得劳务公司开的发票,辅以劳务合同、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综上,劳务分包模式当属最佳用工模式,通过在总承包或专业分包单位之间,嵌入劳务公司,可以有效的解决前者的若干财税疑难问题,将风险和个税社保义务转嫁给劳务公司,小小一张劳务公司分包发票,不啻一道规避风险的防火墙.
施工企业的临时工工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施工企业的临时工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建筑业工人工资怎么记账!建筑业工人工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整体上来说,直接用工的模式下建筑企业是可以不用考虑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劳务派遣的模式下,工人是和劳务公司产生了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就不需要考虑员工的社保和个税的问题.在会计学堂网上还有很多关于建筑企业人工薪金的问题,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