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预缴税款附加税也要预缴吗
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同时应按实际预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预缴城建税、地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预征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和财税〔2017〕58号第三条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的资料
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税款时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建筑业预缴税款附加税也要预缴吗?会计学堂的老师根据具体的文件规定对此作出了解答,是需要预缴附加税的,文章中列举出了规定内容,以供大家进行参考.另外,文章还对预缴税率进行了说明,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