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可以和产品一起开票吗
一、销售产品收取的运费,属于价外费用,销售产品开发票时可以同时把运费开上去.《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在内的三种情况:
其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
其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例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货物和运费一起开票还是分开开票
在税收中,销售货物同时,开具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运输费用,不算价外费用了.运费的增值税和货物的增值税分别核算,不存在价外费用的合并计税了.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分两种情况:一是购销合同约定由你方负责运输,即运输费用由你方承担,则是你方向运输服务提供方购进服务,由运输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给你,这种情况下你应该自己保留所取得的发票以作为进项抵扣凭证,你只能给购买方开具销售发票.而是如果购方一定要求取得运输发票,那么合同则应该约定,由购方直接承担运输费用,你方负责运输,然后取得运输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发票(此时购方才是服务购进方,故此发票抬头应该是购货方),由你方转交给购方.税务处理上,第一种情况下,运输费用会计入你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第二种情况下则只按你取得的销售价款增税.事实上,第一种情况下,运输费也是了解由购方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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