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资产和存货的区别

2020-01-08 12:0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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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会计科目有所调整,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下面增加了合同资产,预收账款下面增加了合同负债,在我感觉两个科目是差不多的,怎么区别存货和合同资产,预收和合同负债呢?合同资产和存货的区别是什么?不明白的小伙伴就继续往下看吧.

合同资产和存货的区别

资产包括存货,存货属于流动资产,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合同资产和合同应收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首次提出了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概念.新收入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合同权利的会计核算

对于一项收入准则规范的合同,如果企业已将商品转让给客户(即企业已履行履约义务),在客户尚未付款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该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列报为一项资产.

如果企业拥有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将该项资产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如果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单独列示.

合同义务的会计核算

如果企业尚未将商品转让给客户,但客户已支付了对价或者企业已经拥有一项无条件的收取对价金额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付款或付款到期时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列报为一项合同负债.

应用举例

案例1:2018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同时约定,乙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前预先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0%,即500万元.在乙公司预付货款以前,该项合同可以撤销.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合同价款,而是在2018年6月30日予以支付.甲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转让了相应的商品.

合同资产和存货的区别

甲公司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①对于未来出售一项非金融项目的确定承诺,且该合同并非可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净额结算,该项合同属于一项"待执行合同".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②根据合同约定,在乙公司预付500万元货款以前,该项合同可以撤销,因此,甲公司不具有无条件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在2018年5月31日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③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到预付货款500万元,同时应确认合同负债500万元,以反映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

④2018年9月30日,甲公司履行了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甲公司应当冲销合同负债,同时确认收入500万元.

案例2:基本情况同案例1,唯一不同的是该合同不可撤销.甲公司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①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同样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②根据合同约定,2018年5月31日,甲公司拥有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该项权利对应一项向乙公司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因此,甲公司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应收款项和合同负债,金额为500万元.

③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到预付货款500万元,同时冲销应收款项500万元.

④2018年9月30日,甲公司履行了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甲公司应当冲销合同负债,同时确认收入500万元.

案例3:2018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A和商品B.商品A的交付时点为2018年6月30日,商品B的交付时点为2018年8月31日.合同约定,商品A交付时乙公司暂不付款,而待商品B交付完成时才一次性全额支付货款1000万元.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商品A,2018年8月31日交付了商品B.乙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全额支付了货款.假定商品A、商品B的市场公允价格均为500万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①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②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履行了向乙公司转让商品A的履约义务,根据合同拥有一项因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500万元的合同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甲公司应当确认收入500万元,同时应确认合同资产500万元.

③2018年8月31日,甲公司履行了向乙公司转让商品B的履约义务,根据合同拥有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对价500万元的合同权利,同时因转让商品A而具有的有条件的收取对价的合同权利也转变为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对价的合同权利.甲公司应当确认收入500万元,并且应当冲销合同资产500万元,同时确认应收款项1000万元.

④2018年9月10日,甲公司收到货款1000万元,同时冲销应收款项1000万元.

总结

应收款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核算范围,与合同资产的区别在于获得对价的无条件,一般来说,仅当对价支付前所需的时间流逝到期时,获得对价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

合同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范畴,但合同资产减值的计量和列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实务中应对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的使用予以正确区分,从而准确的进行会计核算.

合同资产和存货的区别会计学堂小编就不再啰嗦了,资产包括存货,存货属于流动资产,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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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现在会计科目有所调整,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下面增加了合同资产,预收账款下面增加了合同负债,在我感觉两个科目是差不多的,怎么区别存货和合同资产,预收和合同负债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首次提出了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概念。新收入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一、合同权利的会计核算   对于一项收入准则规范的合同,如果企业已将商品转让给客户(即企业已履行履约义务),在客户尚未付款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该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列报为一项资产。   如果企业拥有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将该项资产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如果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单独列示。   二、合同义务的会计核算   如果企业尚未将商品转让给客户,但客户已支付了对价或者企业已经拥有一项无条件的收取对价金额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付款或付款到期时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列报为一项合同负债。   三、应用举例   案例1:2018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同时约定,乙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前预先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0%,即500万元。在乙公司预付货款以前,该项合同可以撤销。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合同价款,而是在2018年6月30日予以支付。甲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转让了相应的商品。   甲公司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①对于未来出售一项非金融项目的确定承诺,且该合同并非可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净额结算,该项合同属于一项“待执行合同”。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②根据合同约定,在乙公司预付500万元货款以前,该项合同可以撤销,因此,甲公司不具有无条件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在2018年5月31日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③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到预付货款500万元,同时应确认合同负债500万元,以反映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   ④2018年9月30日,甲公司履行了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甲公司应当冲销合同负债,同时确认收入500万元。   案例2:基本情况同案例1,唯一不同的是该合同不可撤销。甲公司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①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同样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②根据合同约定,2018年5月31日,甲公司拥有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该项权利对应一项向乙公司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因此,甲公司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应收款项和合同负债,金额为500万元。   ③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到预付货款500万元,同时冲销应收款项500万元。   ④2018年9月30日,甲公司履行了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甲公司应当冲销合同负债,同时确认收入500万元。   案例3:2018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A和商品B。商品A的交付时点为2018年6月30日,商品B的交付时点为2018年8月31日。合同约定,商品A交付时乙公司暂不付款,而待商品B交付完成时才一次性全额支付货款1000万元。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商品A,2018年8月31日交付了商品B。乙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全额支付了货款。假定商品A、商品B的市场公允价格均为500万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①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②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履行了向乙公司转让商品A的履约义务,根据合同拥有一项因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500万元的合同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甲公司应当确认收入500万元,同时应确认合同资产500万元。   ③2018年8月31日,甲公司履行了向乙公司转让商品B的履约义务,根据合同拥有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对价500万元的合同权利,同时因转让商品A而具有的有条件的收取对价的合同权利也转变为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对价的合同权利。甲公司应当确认收入500万元,并且应当冲销合同资产500万元,同时确认应收款项1000万元。   ④2018年9月10日,甲公司收到货款1000万元,同时冲销应收款项1000万元。   四、总结   应收款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核算范围,与合同资产的区别在于获得对价的无条件,一般来说,仅当对价支付前所需的时间流逝到期时,获得对价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   合同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范畴,但合同资产减值的计量和列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实务中应对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的使用予以正确区分,从而准确的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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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负债和预收账款的区别 预收账款的概念并不强调和已成立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在合同成立前已收到的对价不能称为合同负债,但仍可作为预收账款.合同一旦正式成立,又要将预收账款转入合同负债.两者都是先收钱再提供商品.预收账款往往是商品和交货期等已经确定.而合同负债是商品和交货期等还不确定. 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的关系 上面摘录的《应用指南》原文,很大程度上回答了合同负债的使用说明.从账务处理上,我们能清楚地看到,预收账款的基本账务处理方式几乎能够被合同负债完全涵盖.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区别是:以履约义务相关性为前提,当预收款尚未被企业收取时,如果能够认定企业对这笔款项有无条件收取的权利,企业仍然应该对此确认合同负债.从《应用指南》中可以看出,这类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贷:合同负债,而预收账款科目只能在实际收取对价后才能确认计量,实务中我们几乎不会见到借: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贷:预收账款的会计处理. 这就是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在账务处理上的差别体现,而这背后的本质原因,就是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的核算范围差异:合同负债不但能够核算实际收到的预收款,还能够(且应该)核算未实际到账但已拥有收取权利的预收款. 但是否可以简单认为合同负债的核算范围大于预收账款呢?即企业全部预收款项都可以重分类至合同负债?这个理解是不准确的,前面我们重点提到,合同负债是在新收入准则基本精神下衍生的资产负债科目,也就是说,合同负债是在构成履约义务的前提下,去讨论和计量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的关系.因此在一项预收款不构成履约义务时,原则上不能以合同负债进行核算,仍需以预收账款进行计量. 合同负债和预收账款的区别 这里我们看一个《应用指南》中的案例. 【例 65】甲公司经营一家会员制健身俱乐部.甲与客户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客户入会之后可以随时在该俱乐部健身.除年费2000元之外,甲公司还向客户收取了50元的入会费,用于补偿俱乐部为客户进行注册登记、准备会籍资料以及制作员卡等初始活动所花费的成本.甲公司收取入和年费均无需返还. 本例中,甲公司承诺的服务是向客户提供健身服务(即可随时使用的健身场地),而甲公司为会员入会所进行的初始活动并未向客户提供其承诺服务,而只是一些内部行政管理性质的工作.因此,甲公司虽然为补偿这初始活动向客户收取了入会费,但是该入会费实质上是客户为健身服务所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不构成履约义务),故应当作为健身服务的预收款与收取的年费一起在2年内分摊确认为收入.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国中铁(601390)出具的半年度审阅报告中,关于新收入准则下的重分类调整,并未将全部预收款项一并重分类至合同负债,而是保留了预收租赁款与其他预收款项,仍作为预收款项的核算内容.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万科A(000002)出具的半年度审阅报告中,同样在预收款项中保留了少量核算事项. 因此可以看出,预收款项与合同负债并非是完全替代关系,也并非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在不构成履约义务的预收款安排下,严格上不能作为合同负债的核算范围,同时,预收账款在通常情况下也不能核算未实际收取的款项,但合同负债可以就有权利收取但尚未收取的预收款提前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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