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的,需要进行减免税备案吗
符合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减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2.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怎么备案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 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优惠受理部门是什么?
1、办税服务厅
2、网上办税服务厅
3、自助办税终端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优惠办理条件是什么?
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提出备案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3、受理后在线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推送给纳税人
电子税务局填写表格,无需附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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