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补偿是否缴纳个税

2020-02-27 11:36 来源:网友分享
1897
我们都知道,大家上班都会购买社保,有的动作公司还会购买其他保险,那工伤补偿是否缴纳个税?公司有位同事在工作中受伤,但不是属于工伤赔偿范围,公司支付了此笔费用,请问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工伤补偿是否缴纳个税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事故补偿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列十一项所得范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工伤补偿是否缴纳个税

工伤取得的工伤补贴是否缴纳个税

个人取得伤残补助、工伤补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一样吗

并不一样。其中伤残补助金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是存在冲突的,不能同时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文主要围绕工伤补偿是否缴纳个税、工伤取得的工伤补贴是否缴纳个税、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一样吗等问题给大家分析了工伤补偿税收问题,最后会计学堂小编提醒大家,工伤事故补偿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列十一项所得范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