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和个人经营所得有哪些区别

2020-03-15 11:0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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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大家应该都经常听到,就是大家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一般是指某种劳务所得,个人经营所得一般是指商业户的经营所得,这样简单直白的说法大家应该都比较容易了解,至于具体劳务报酬和个人经营所得有哪些区别大家可以查看下文详情。

劳务报酬和个人经营所得有哪些区别

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大点不同

1.税率不同

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归入综合所得,按照3%~45%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缴纳个税。

经营所得——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2.缴纳模式不同

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按照20%~40%的预扣率,由支付方预扣税款,年末同其他综合所得一起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3.扣缴义务不同

劳务报酬——支付方有扣缴义务。

经营所得——自行申报。

劳务报酬和个人经营所得有哪些区别

个税改革后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相关政策解析

关于劳务报酬所得

1、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其中一项,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年度汇算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关于劳务报酬的界定,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对于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来说,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涉及的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关于经营所得

1、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综合所得项目,需要单独计算纳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关于经营所得的界定,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经营所得的确定,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另外,对于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如果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是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需要注意的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上文小编主要从税率不同、缴纳模式不同、扣缴义务不同这三个财务内容上给大家分析了劳务报酬和个人经营所得有哪些区别,会计学堂小编告诉大家,在实务中这两者还关系到如何能说服主管税局在代开发票时按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税,大家还有不懂的可以继续关注网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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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税法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小结 简言之,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指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即:两者区别的关键是定义和识别“从事劳务活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税法对此问题未见明确规定。由此产生了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如何区分的困惑! 二、如何定义? 既然税法对“从事劳务活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明确定义,如果不对此两个概念作出定义,又不足以消灭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容易混淆的困惑。为此,是否可以把眼光放得更远、更宽广些?在税法不能明确或不便明确的情况下,适当借鉴下其他法律规定,应该也是可以的。 1、关于“从事劳务活动” 个人观点,世间的大多数民事关系(除了婚姻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等人身关系外)都可以在《合同法》中找到出处。如果能在《合同法》中找到劳务关系的定义,就可以间接对何为“从事劳务活动”作出定义。可是,很遗憾:《合同法》中也无劳务关系的明确规定。但是纵观《合同法》可以发现,劳务关系被分拆在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运输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关系规定中了。为此,我们可以说:从事劳务活动=从事《合同法》规定的承揽、技术、居间、运输、建筑施工、委托等活动。进而劳务报酬所得,可以=个人从事《合同法》规定的承揽、技术、居间、运输、建筑施工、委托等活动取得的报酬。这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定义基本一致。 2、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反复查阅其他法律规定,仅有幸在《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发现了立法层的倾向性意见。其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既包括主体性活动,也包括辅助性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在此,暂以该定义来说明下何为个税法上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即: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既包括主体性活动,也包括辅助性活动。 三、如何区分? 1、实务中,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区分争议最多的集中在:个人从事医疗服务、咨询服务、讲学服务等问题是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执业医生可以多点执业,其在非主要工作医院执业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还是按经营所得缴税?似乎都有道理。但是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的按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两者在计税方法上的区别是非常大的哦。 2、实务中,有税局工作人员提出,按照是否已经办理经营证件为准,没有营业执照的,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取得营业执照的,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但以此作为区分两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没发现有明确法律规定。并且,我可以选择不办理营业执照吗?应该是可以的,最多是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查处而已。还有就是,有些活动是不需要执照类许可的。比如财税讲师,就不需要有专门的认证考试或职业资格,更没有机构邀请老师去讲课时,需要老师提供营业执照。可别忘了,讲学既是劳务报酬所得类型中的一种,也是经营所得中的“其他有偿服务活动”中的一种。怎么区分它们?以什么类型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都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可是这事关正确计税,事关税法权威,但现在仍未发现有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四、问题的根源 个人认为,上述困境可能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经营所得规定不甚周全、明确有关。特别是其中的“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和“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前者“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规定与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部分内容重叠;后者“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规定太含糊。另外,若能对“生产经营活动”作出明确规定,也许困境顿解。但很遗憾的是,虽然十分有必要,但不仅税法对此难有明确界定,其他法律中对此也面临定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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