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要做纳税调整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因此,企业筹建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筹办费后,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要纳税调整吗
不需要的.
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一般直接计入了财务费用,通过结转已经进入了会计利润里面.
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收入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一致,所以不存在调整的问题.
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
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期间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一规定减轻了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扩大,将动漫企业和提供经营租赁的企业有条件地纳入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适用3%的征收率.
3、船舶代理服务归入港口码头服务子目录,一并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原政策规定,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要做纳税调整吗?会计学堂小编告诉大家,企业筹建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筹办费后,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加入是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的话就不需要调整,本文就为大家讲述到此,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网站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