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通讯费属于免税吗

2020-05-20 08:51 来源:网友分享
2795
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减轻大家的税负,国家颁布了很多优惠的政策,比如一些补贴一些减免的政策.在工作中,很多员工为了完成工作,可能会需要很多通讯费,有些企业对此是有补贴给到员工的.补贴通讯费属于免税吗?请看会计学堂小编的解析.

补贴通讯费属于免税吗

对的,是免税的,可以不需要发票.

(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手机由公司购买,员工使用手机产生的通讯费由公司承担,发票开给公司,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通讯费,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现金发放通讯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补贴通讯费属于免税吗

向员工发放用餐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工作餐,在标准内领取差旅费补贴,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直接给员工发放伙食补贴,除误餐补助属于免税情形外,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组织旅游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包括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在内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补贴通讯费属于免税吗?如果是在为公司的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吗,自然是由公司承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也就是对个人是免税的.除此外,午餐补助等也是免个人所得税的.如果读这方面的知识感兴趣,请继续关注会计学堂.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补贴费、公务交通补贴免税额,公务通讯补贴免税额属于依法其他扣除吗

    你说的是个税的扣除吗,这些不算

  • 高温补贴和通讯补贴免交个人所得税吗

    你好,高温的免,通讯的不免

  • 高温补贴和通讯补贴免交个人所得税吗

    可以的,借:银行存款-A银行1万,银行存款-B银行1万贷:应收账款2万

  • 通讯补贴是免税补贴,还需要发票么?

    你好,这个是不需要发票的。

  • 广州交通补贴 通讯补贴的免税标准是什么

    您好,这个是地方补贴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实施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49号)第一点和第二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