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你好!我公司3月份新买电脑主机一台含税价2600元,当月做费用是否正确?是否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问题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都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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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设的编号为A105081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属于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15张(税会差异)纳税调整表之一,同时又属于税收优惠项目,填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含部分持有)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以及一次性税前扣除(统称加速折旧)方法的项目和金额。 其中,六大行业所属企业本期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计算的折旧额归集至《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编号A105080)的相应固定资产类别“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一栏。 为统计加速折旧、扣除政策的优惠数据,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填报: 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年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的差额,填报加速折旧的优惠金额。 填写此表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填报纳税人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该项税会差异调整的情况,也是税务机关审核该项优惠政策运用的准确性的必要资料。为了正确填报此表,纳税人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企业应当准确定位本企业所归属的行业,具体来讲,就是要对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及注释,确定本企业属于列举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之一。 同时还应对全年的收入构成进行分析,其从事六大行业的业务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50%的,其2014年及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选择采用加速折旧;如果达不到此项条件,则不能享受相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当然也就无需填报此表。 2.企业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在年度中间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且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该统计表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与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两类,且无需填写会计计提折旧的情况。纳税人应当注意《预缴情况统计表》与年度申报的本表之间的相关数据的衔接。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为了简便可行,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主管税务机关将对享受了本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并采用加速折旧的当年,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必须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作为纳税人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就更应认真自查,如发现从事六大行业的业务收入没有大于收入总额50%的,应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一并进行纳税调整。但需提示的是,从次年开始,即使收入比例发生变化低于50%,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3. 正确把握新购进固定资产的含义。是指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的,全新的固定资产和他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中: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4.纳税人要正确理解“‘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的条件,是指该项固定资产原值而不是已计提了部分折旧后的余值。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前已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迄今尚未足额提取折旧的余额;此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有关该项已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金额,填入本表第13行对应的固定资产种类那一列。 5.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纳税人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如果选择享受国税发〔2009〕81号和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的,就无需填报此表。 此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进行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也不填报本表。 6.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在填报此表时需特别注意:企业只有已在会计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规定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进行加速折旧的会计处理,且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才可以对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但是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即使已在会计上作了加速折旧的会计处理,也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后续管理注意事项: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等相应报表,至于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以便以后年度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时保持连贯性、保证准确性。 答
要看你是否账面分期计提折旧的资产,选择在税务上一次性税前扣除,或者你账面加速折旧了,税务上只能分期折旧的 答
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明细表应包括资产名称、购置日期、原值、净残值比例、折旧年限、减少折旧数量与折旧金额等内容。 2. 首先,根据固定资产的购置日期和折旧年限,确定资产折旧的基期;其次,确定各个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采用的净残值比例;然后根据净残值比例计算出减少折旧数量和折旧金额;最后,将上述内容填入加速折旧优惠明细表中。 拓展知识:在采用加速折旧法时,实际折旧额要大于或者等于税前折旧额,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此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不可用于特殊用途折旧和工程量产品的折旧,一旦实施加速折旧的优惠,则只能按照加速折旧法折旧,不得改变。 答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怎么填?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填报六大行业(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纳税人,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额;以及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的差额。本表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填报相应数据列。 第2行至第7行,由六大行业中的企业根据所在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进行填报。 2.第8行“其他行业”:由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六大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写。 3.第9行“二、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 小型微利企业研发与经营活动共用的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同时填写本表第10行、第11行。 (二)列次填报 除第17列外,其他列次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均按税收规定填写。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实际入账价值确定。 2.本期折旧(扣除)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填写当年度折旧(扣除)额。 3.累计折旧(扣除)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填写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起始年度至本年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 4.合计栏“本期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本期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累计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该类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 (1)第17列、19列“正常折旧额”: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填报。 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产不再填报本表。 (2)第18列、20列“加速折旧额”:填报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一次性扣除等,在本年度实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答
填写说明明确:“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仅填报采取税收加速折旧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期间的金额;税收折旧小于一般折旧期间的金额不再填报本表。同时,保留本年税收折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按年折旧)期间最后一个折旧期的金额继续填报,直至本年度最后一期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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