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负有三税义务的,并不是同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才涉及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而是指除特殊环节(进口)外,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的任何一种税就会涉及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三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地区不同缴纳:
1.纳税人所在地为是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例如:在海上开采石油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
4.特殊规定:由委托方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委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流动的经营者没有固定的纳税地点的,由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照经营地适用的税率执行。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公式
同时,城建税以“三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2010年12月1日前,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2010年12月1日以后,根据2010年10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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