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处理固定资产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对于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于按规定不能抵
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3%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
税,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依据有以下:
1、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2、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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