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维护税及其他附加在异地缴纳后,在机构所在地是否需要缴纳税差?
前几天铁蛋接到一位会计学堂在西南某地区的学员咨询(不说具体城市了,万一触到他们伤疤了,请我去喝茶就犯不上了),这位学员公司的项目在某县城,城建税的税率是5%,机构所在地处于地市中心,城建税的税率是7%。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专管员要求其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不交机构和项目所在地税率差造成的城建税,该学员一脸迷茫的求助我。铁蛋老师当时回复了一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真扯淡!
虽然铁蛋知道很多地区的税务机关人员解读文件的能力还有待提高,但是这次听到这个无力要求,铁蛋的内心还是无比震惊。今天就来谈谈这个问题(铁蛋最擅长的本事就是让文件里的文字说人话,大家不要嫌弃讲的太通俗)。
首先先说一下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缴纳附加税费的缴税基数。根据财税2106年74号文规定,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是实际预交的增值税。缴纳的税率按照项目所在地的征收率计算。
其次说一下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和项目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差的问题。根据城市建设维护税相关条文,市区的税率是7%,县镇的税率是5%,其他偏远地区的为1%。财税2016年74号文明确规定缴纳城建税及附加时依据预交和实际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言外之意不论项目所在地的税率是多少,缴纳了多少城建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城建税等附加税费依然按实际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计税基础,出现的城建税税率差不需要补交差额。关键字:附加税的计税基础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最后,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是需要汇总申报缴纳的,换句话说就是不论你在外地预交了多少,增值税申报时都要统一计算,然后再扣除预交部分,申报缴纳的基本公式:销项-进项-预交。城建税不需要汇总申报,各交各的,异地缴纳时以预交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机构所在地缴纳时以实际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为基础。
财税文件不仅是税务机关的尚方宝剑,也是我们企业的尚方宝剑。前面所说的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专管员明显是解读政策有误,财务人员完全可以据理力争。在我的点拨后该学员第二天就带着准备好的税务文件误找专管员“切磋”,结果是大胜而归。
城市建设维护税及其他附加在异地缴纳后,在机构所在地是否需要缴纳税差?我们已经给各位介绍完内容了,希望大家读完文章后有帮助!如果你们还有其它疑问想咨询我们,欢迎咨询我们的老会计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