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一、以往按会计制度应计入管理费用中,
计提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二、现时按财会[2016]22号文件要求,企业发生的房产税,土地税、印花税等都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计提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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