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认证的发票必须当月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617号 文件规定摘要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先认证,后来发现前期增值税发票错误需作废一张。导致进项大于销项。但是税局要求纳税,请问,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能否待下个月抵扣?
不可以的,当月认证,当月抵扣,不能留到下个月抵扣的。
当月认证的发票能否在次月进行抵扣?
分情况的,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来说,当月认证次月抵扣。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当月认证必须当月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当月认证的发票必须当月抵扣吗,这需要依情况而定,同是一般纳税人是否为辅导期,是本问题的关键,你是否了解了呢,想知道有关政策文件,请关注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