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核销税前扣除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⑴备抵法
①提取坏账准备金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
贷:坏账准备
②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③重新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或:
借:银行存款
贷: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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