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货物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1)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2)借:原材料或库存现金(可收回的残值) 其他应收款——XX(应收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
营业外支出(净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政策依据: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其次,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会计学堂整理的。
为什么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要转出 ?
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非正常损失货物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虽然有些还不知道这非正常损失货物为何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但看完本文也应该知道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