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资产弥补亏损如何确认?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本质上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可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该可抵扣亏损时,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比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原则处理。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文章内容为。
据此,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案例:
假设甲公司于2008年发生亏损500万元,2009年发生亏损1000万元。但在2009年12月31日,企业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后续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这时应相应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则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50万元。
企业于2008年、2009年发生的亏损,应当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为375万元(1500万元×25%)
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1250000
贷:所得税费用 11250000
会计学堂整理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弥补亏损就是这些内容,本文内容可能存在一些细节问题,对此大家难免会发出疑问,关于专业的问题,大家可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