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付款未收到发票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对于已付款未收到发票的处理方法,可以这样做:
1、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2、次月初予以冲回: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3、待收到发票后: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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