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待抵扣的增值税怎么做账?
如果企业购入的是可抵扣动产,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但由于不动产实行分期抵扣,不动产入账时进项税额只有60%,会导致账实不符,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新增相应会计科目记录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15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新增"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8月购进一项不动产,购入价11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进项税额=1110÷(1+11%)×11%=110(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即2016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60%=66(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即2017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40%=44(万元)
2016年8月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6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贷:银行存款 1110
2017年8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4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需要注意的是,15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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