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范围内以旧换新账务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就是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按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的货物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分别是两项业务。换出的要作为销售处理,换入的要作为购进处理。建议:红字冲出原先的分录,在分别做销售和购入的。
家电以旧换新账务处理
从政府取得价格补贴后,销售企业并未增加其单笔销售收入,只是收回了本应向购买者收取的价款。因此,销售企业取得的价格补贴实质是商品销售收入,不是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不能作为政府补助。
综上所述,销售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销售商品时,按向购买者实际收取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按向政府收取的补贴款,借记“应收账款”,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向政府收取补贴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同时,在应收账款科目下设“应收补贴款——家电以旧换新”明细科目,这有利于企业了解销售多少以旧换新家电、从政府取得多少补贴资金等。
因为具体环境的缺失,所以这篇三包范围内以旧换新账务处理只是浅尝辄止,大家如果需要更深入更精确的了解自己问题所在,不如问问会计学堂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