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无残值报废怎么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对暂免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做出限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于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属于免税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请问此规定是否仍有效力?
如果不符合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三个免税条件的固定资产,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所述"应税固定资产",则是否应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照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形,贵公司处理一宗报废固定资产,即使部分资产其他单位仍可继续使用,但取得的也是残料变价收入,并不是销售整体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适用17%税率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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