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资产出租方会计处理如何做?
一、租赁债权的确认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
营业外支出(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营业外收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益和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政策依据:
关于融资租赁中出租方在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第18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融资租赁资产出租方会计处理,当然这只是这一会计处理的一部分,还有一些情况,但是不是常见的,比如应收融资租赁坏账准备的计提等,本文由会计学堂整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