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计量可以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采取成本法核算,根据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二条(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怎么入账?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贷方记其他综合收益。
一般情况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分录可表示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其他综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其中: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金额=减值时的公允价值-减值时的摊余成本
“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金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减值时的公允价值-减值前的账面价值,也可以通过倒挤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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